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自首的定义和要件。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投案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信电投案、被机关通知或亲友陪同投案等。共有十多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被通缉逃跑后主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等。即使未明确自己是作案人,但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罪行也可视为自首。
法律分析
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没有,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属于自动投案。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共有十多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自首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投案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包括自己向单位、组织或相关负责人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信电方式投案等。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是在机关通知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被送去投案,都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通缉或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者已准备去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也应被视为自动投案。总之,根据以上规定,共有十多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Copyright © 2019- sgw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