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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院名义制发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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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院名义制发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人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六十六条人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百六十七条人民办理的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立案监督多久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立案监督时间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当要求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释时,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回复,又可根据机关回复要求机关在十五日以内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这之后,如果机关对于的要求认为有异议,可在五日内经县级负责人批准向同级提复议,收到复议之后的应当在七日内答复决定,机关对此答复决定仍提异议,可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向上一级提请复核,上一级应当十五日内作答复。综上可知,立案监督时间是一个具体时间内的自由时间,依据具体情形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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