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别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而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别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别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别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别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别别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侵占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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