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董某不构成重婚。《刑法》第25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董某在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婚罪。其次,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本案中杨女士和董某属于再婚夫妻,且只有一个孩子,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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