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为对方做个人债务的担保人,但不能互为共同债务的担保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夫妻担保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签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保证合同可采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债务合同变更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不受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
法律分析
一、夫妻可以为对方做担保人吗
夫妻是否可以为对方做担保人,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夫妻双方对于对方的个人债务可以承担担保责任,对于共同债务不能互为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夫妻担保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担保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个人签名的债务,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结语
夫妻是否可以为对方做担保人,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为对方的个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互为共同债务的担保人。夫妻担保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签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变更不影响保证期间。根据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担保人需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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